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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法院2016年十大典型案例
www.hqncxys.com 】 【 2017-01-05 10:36 】 【来源: 巴中日报】

   一、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女)与“陌陌”网友张某相约见面后,一起到南江县南江镇光雾山大道红星段“凯悦宾馆”开房。进入房间后,被告人刘某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先后两次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用于促进睡眠的复方枣仁胶囊三粒冒充增强性功能的药品,诱使张某服用。张某服用该药品后久睡不醒,被告人刘某趁机将张某随身携带的1608元现金及价值5682元的黄金戒指一枚拿走。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已将1600元现金及涉案黄金戒指一枚退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6)川1922刑初2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利用交友网站交友实施抢劫犯罪的案件。随着都市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专业交友网站成为适婚男女,特别是都市白领结识异性的新平台,其优势不仅是拓宽了用户的交友范围,而且极大地节省了交友的时间成本。但由于注册门槛低、信息审核难等原因,部分交友网站信息虚假,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一些不法分子在交友网站注册账号,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交友,骗取对方信任后,借机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甚至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本案被告人刘某在交友软件注册账号,博取对方好感,骗取信任后,以“一夜情”为名,用药物使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然后实施抢劫。此案警示公众,网络交友中,对方连姓名都不真实,其情感的真实性更无从谈起。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对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1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担任群乐乡独柏树村支书的职务之便,采用私分、重报支出等手段2次非法占有村道路建设款共计人民币5万元。同时查明,刘某因担心乡上查账,于2013年9月、11月,分两次退还村集体资金共5万元。另查明,刘某2014年8月28日因犯(单位)滥伐林木罪被恩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
  
   裁判结果: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川19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将反腐败工作推向深入,在“老虎”、“苍蝇”一起打的反腐高压之下,一批贪污腐败分子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惩。人们发现,不仅仅是那些“大老虎”值得高度警惕,一些不引人注目的小官贪腐也可能演变成为巨贪,因而治理小官巨贪现象,更关系到反腐成果的真正巩固。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村支书的职务之便,采用私分、重报支出等手段非法占有村道路建设款,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影响恶劣,值得用刑法予以规制。此案警示我们基层村干部犯罪问题不容小觑,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外部制度、监管、法律健全,基层人员法制意识提升,自我约束加强,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村干部贪腐以及其他相关犯罪。
  
   三、付某某诉甲公司、薛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09年12月21日,甲公司以公司正式文件作出《巴中市甲公司关于成立“某某”项目部的通知》,通知载明:公司决定成立“巴中市甲公司某某项目部”,任命薛某某同志为该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部的全面工作,接受公司的统一领导和监督。2012年8月21日,甲公司(出卖方)以薛某某为其委托代理人,与付某某(认购方)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就房屋面积、价格、付款方式、交付时间等达成一致,付某某也按合同约定分三次向甲公司付款80万元。后因甲公司将该房屋变更登记并抵押给他人,付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3016号民事判决: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8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2.由被告巴中市甲公司、薛某某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付某某已交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损失(损失计算方法为: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期限为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利息;以36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6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期限为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利息;以14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12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给付期限为止,按年利率6%为标准计算利息)。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川19民终20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当前,房地产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比如职能部门以法人名义进行交易、未取得预售许可之前就进行房屋销售,本案即属此类情形。法律上,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以法人之名义对外完成法律行为,经过授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法人之名义进行相关法律行为。本案中,甲公司以文件方式对其项目部及该项目部经理作出明确授权,无违法律禁止规定。从合同相对人来看,付款后甲公司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其有合理信赖认为项目部具有交易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被告甲公司针对诉争房屋在起诉前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同时原告也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故双方之间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书》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刘某诉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恩阳区分局、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0日通过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方式,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同时向恩阳区规划局、市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同样的信息(即位于原告经营厂房所在地块上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申请材料)。恩阳区规划局于4月2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发现原告申请的内容不具体,其工作人员于4月27日就原告所申请内容进行了询问。恩阳区规划局准备对其进行书面回复时,接到上级部门市规划局电话,得知原告在同一时间就同一事实向市规划局申请公开同样的信息。恩阳区规划局遂按照上级部门市规划局的要求将查询原告厂房所在地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情况向市规划局进行了书面回复。市规划局根据所属巴州区、恩阳区分局查阅档案情况,于2016年4月28日向原告作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该《回复》称:“你单位关于申请公开厂房所在地块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申请材料的申请表收悉,经查,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在我局无办证记录。”原告于2016年5月1日左右收到该书面回复。但被告恩阳区规划局在法定期间未再向原告作出书面回复。原告刘某遂向巴中市规划局提起行政复议,被告市规划局复议认为,申请人对同一事实分别向巴中市规划管理局和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恩阳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作为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恩阳区分局的上级机关巴中市规划管理局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书面回复,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恩阳区分局无需就此事再作书面回复。因此,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恩阳区分局不存在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故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于同年同月31日向原告刘某送达。在诉讼过程中恩阳区规划局于2016年7月13日作出了巴恩规管函(2016)8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的函》,其内容与市规划局向原告的回复一致,于同日送达原告。同时查明原告所经营的晋宏木材加工厂于2013年建成,土地取得方式为租赁。
  
 裁判结果: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2016)川1903行初7号行政判决:1.被告巴中市规划局恩阳区分局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告巴中市规划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予以撤销。3.驳回原告刘某要求限期巴中市规划管理局恩阳区分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及理由同时向市规划局、恩阳区规划局申请书面公开同样的信息。恩阳区规划局协助市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告作出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恩阳区规划局在法定期限内还有没有向原告履行书面回复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案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此,恩阳区规划局作为独立行政机关,不受其上级行政机关市规划局已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的影响,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
  
  五、谯某某犯拐卖妇女罪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谯某某以介绍外出务工的名义将周某某从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骗至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公庄镇横岭村。谯某某以为周某某介绍男朋友为名欲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卖给程某某,因协商未果。后谯某某将周某某带至北京欲将其卖给孙某某,因未谈成,谯某某又将周某某带回公庄镇。2015年1月26日周某某通过借用他人手机与家人取得联系,谯某某得知后,托人将周某某送回了巴中市巴州区鼎山镇。
  
  裁判结果: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巴州刑初字第3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谯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川19刑终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拐卖妇女严重侵犯妇女的人身自由权,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同时也造成被害人家庭支离破碎,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谯某某以为被害人介绍男朋友为名,实际具有出卖被害人的目的。被告人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拐骗、出卖被害人的犯罪动机,客观上也没有拐骗、出卖行为,但证人的证言足以证实被告人具有拐卖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能形成证据链。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辩解没有出卖的主观目的,但证据达到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证明其具有出卖的主观目的,故被告人的辩解不成立,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家庭的圆满和社会的和谐。
  
  六、甲保安服务公司诉乙鞋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4年11月1日,原告甲保安公司与被告乙鞋业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约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由原告甲保安公司派驻21名安管员至乙鞋业公司服务,乙鞋业公司支付每月52626元服务费,乙鞋业公司须在次月20日前凭甲公司开具的发票将款汇入甲公司银行账户。如乙鞋业公司未能在每月规定日期支付服务费时,每日按月总服务费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甲、乙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按约定向乙提供了保安服务,乙向甲支付了前11个月的服务费,2015年10月的服务费52626元未付。合同到期后,甲、乙未续签合同。此外,被告乙公司员工杜某某于2015年10月31日晚外出回工厂,因自身身体原因,进门时发生异常,原告甲保安公司派驻的保安发现后,将其送至居住的宿舍楼下即离开,次日凌晨发现杜某某已经死亡。后甲保安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欠下的服务费及违约金。
  
 裁判结果:巴州区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巴州民初字第1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乙鞋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保安服务公司服务费52626元及违约金。判决后,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2016)川19民终735号二审判决书: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乙鞋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上诉人甲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给付服务费26313元及违约金。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专业化、集约化管理意识增强,聘请服务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本案中,甲保安公司的安保人员在夜间值班时,已发现乙公司的员工杜某某处于醉酒状态,但仅将杜某某送至职工宿舍楼大厅并将其放置于大厅的地面后随即便离开,而未采取送医院救治等合理措施,致使杜某某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甲保安公司的上述行为确属未能尽到合同约定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也构成违约,也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案教育公众,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对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只有双方都相互配合,才能促成合同的全面履行,这样有利于实现双方的合同目的,更有利于社会和谐。
  
  七、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2014年底,巴中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接到邱某某、王某某、马某某、宋某某等100余人联合举报,经查,包工头唐某在分包劳务相继完工后,未按《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6个班组及电梯驾驶员黄某某共165名农民工工资达4805142元。致使农民工到巴中市住建局、信访局等相关单位集体上访。2015年1月23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唐某及所负责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该公司未支付。2015年1月27日,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分局立案。2015年6月30,被告人唐某被刑事拘留。归案后,唐某亲戚将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了农民工。
  
 裁判结果: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川1902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于刑事处罚。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恶意欠薪问题,是近年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渐暴露、凸显的问题。在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和劳动力高度聚集的背景下,恶意欠薪关乎广大劳动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的保障,关乎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定感和幸福感的实现,更关乎社会整体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保护。本案中,被告人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同时,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后积极全额支付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的表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定罪而免除处罚,是适当的。本案警示广大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必须将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作为重要的工作任务予以完成。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自身具备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否则无异于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
  
  八、吴某某诉甲建设公司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2年3月2日,甲建设公司中标平昌县A小学教学楼建设施工项目后,于同年3月16日与许某某签订《项目经理承包制合同》,合同中对许某某作出以下禁止事项:严禁许某某作为承包人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事借款、担保等行为,严禁以个人身份假借公司名义对外出具任何书面承诺或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文书。如许某某因违反禁止事项导致不当债权债务发生,则甲建设公司有权停拨一切工程款,并从应付许某某工程款、风险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清偿相关债务、费用,工程款、风险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许某某用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甲建设公司在承建活动中给许某某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全权代表甲公司为该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修建中相关事宜,并代表甲公司负责相关建设资料及办理工程验收和签字等手续,直至工程竣工。许某某接受被告甲公司委托后,启用“甲建设公司”印章,该印章与被告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印章不一致,没有印章编码。许某某在负责建设平昌县A小学教学楼建设项目期间,先后向吴某某借款共计140万元,并于2013年6月30日给吴某某书立借条一份,借款人为许某某,借款人处加盖了甲建设公司无编码印章。平昌县A小学教学楼竣工验收后,吴某某多次催收未果,于2013年11月11日起诉。
  
 裁判结果:平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2015)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甲建设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原告吴某某借款140万元。宣判后,甲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2015)巴中民终字第409号二审判决书:1.撤销平昌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2.限上诉人甲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上诉人吴某某借款78万元。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很多公司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内部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相关交易行为谋取私利,建筑行业尤甚。本案的处理对行业规范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案中,许某某作为公司的项目经理,为甲建设公司的特别授权人,其使用无编码的公司印章领取工程款及办理相关业务亦是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即使甲建设公司最初不知道许某某手上持有无编码公章,但事后也是追认和认可的。被上述人吴某某与许某某之间仅有78万元发生在授权期限内,所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78万元的借款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吴某某就借条上除78万元以外的款项,可另行向案外人许某某主张权利。甲建设公司印章管理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此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借据上的印章在A小学工程中其他需要公司印章的地方均多次出现,上诉人甲建设公司是知情并认可的,因此甲建设公司应对许某某使用该枚公司印章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虽然上诉人与许某某的《项目经理承包制》合同中约定了许某某不得对外借款,但并无证据证实吴某某在出借时知道该合同约定,且该合同属于上诉人与许某某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九、叶某某诉成都旅行社巴中分社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叶某某等4人因倾慕巴中光雾山红叶的美景,决定到巴中光雾山旅游,叶某某通过网络与成都旅行社巴中分社负责人彭某取得联系。2014年10月22日,叶某某等人从深圳乘飞机到达广元机场后,乘坐彭某联系的案外人王某某驾驶的川H59608号众泰牌小型客车前往巴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与叶某某同行的何某某当场死亡,叶某某等人受伤。叶某某当日被送入巴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公安机关认定驾驶员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某等人无责任,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判决王某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费用。叶某某住院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后叶某某起诉要求成都旅行社巴中分社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巴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巴州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叶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7日作出(2016)川19民终18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法律上允许口头合同存在,生活中也大量存在,但是为保障合同关系的规范化,很多法律对合同形式有明确要求,主要表现为书面性的要式合同规定,如果当事人之间缺乏标准的书面合同,容易产生纠纷,本案即属此种情况,具有典型性。本案的关键点就在于判断叶某某与成都旅行社巴中分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是否成立。本案当事人通过微信聊天就接送车辆、代订酒店等方面达成了合意,甚至可视为具有一定的书面性,但未就签订《旅游服务合同》作出意思表示,也未对旅游行程安排、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项目和时间以及旅游费用等主要内容与彭某进行沟通并达成意向。因此,不能认定当事人成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旅游合同包括下列内容:(4)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5)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7)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显然,聊天记录未涉及光雾山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及旅游费用,表明双方未就旅游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因巴中旅游业的逐渐发达,此类旅游合同纠纷将大量出现,该判决对规范旅游市场具有很好的导向作用。
  
  十、张某某等诉罗某某等彩礼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0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2月13日在南江县正直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17日原告张某某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原告张某某及其父母按照农村习俗给付了被告罗某某彩礼12万元,并给付罗某某6万元用于购买首饰、衣物等。被告罗某某父母收到张某某给付的彩礼12万元后,又添了8万元,在举行婚礼时将20万元交给了张某某和罗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婚后10日,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罗某某便回娘家居住。2014年5月6日被告罗某某单方终止妊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矛盾加剧。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7月22日起诉离婚,因罗某某终止妊娠不足6个月,被裁定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2014年12月11日原告张某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经调解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罗某某自愿离婚。2015年2月15日,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罗某某及父母返还彩礼18万元。
  
 裁判结果: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恩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12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巴民终字第567号二审判决书:1.撤销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5)恩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2.驳回原审原告张某某的原审诉讼请求。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结婚要彩礼虽然在法律上不应支持,但民间一直有此风俗,所以该案的处理对社会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相当多的当事人认为彩礼是为结婚而给付的,离婚了就应返还。其实,这是个误解。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只有符合以下情况,人民法院才支持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不符合这三种情况,法院不支持返还彩礼。本案中,张某某与罗某某交往三年多后结婚,在张某某与罗某某结婚时,女方在男方给付的彩礼现金12万元基础上又添了8万元,于举行婚礼时交给了张某某和罗某某。所以,彩礼的性质已经发生了转换,即转为张某某与罗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此外,张某某也并非因给付彩礼而导致非常困难,所以其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法院没有支持。这一点,希望广大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予以特别关注,离婚时要审慎对待这个问题,应依法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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