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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传销:撕裂社会的大隐患
www.hqncxys.com 】 【 2016-07-26 10:38 】 【来源: 四川法制报】

  只要你有朋友圈,难免有人晒货品信息或者订单和收入。虽然不少人说,这是正在兴起的“微商”模式,但是,一份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不少所谓的微商其实是依赖于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微传销”。目前,这种“微传销”正在加速扩张,并因为虚拟性、隐蔽性、欺骗性增强,成为监管的“灰色地带”。
  
  近日,一份调查报告显示,在我国,由于微传销的虚拟性和隐蔽性特点,参与微传销的人数和金额难以统计,但保守估计,参与人员千万人以上,参与金额达数千亿,无论人数和金额都远远超出传统传销。
  
  有专家指出,我国中西部地区通过微信、QQ、陌陌等发生的“微传销”新形式出现的传销活动,正在加速扩张,由于立法滞后,微传销仍然是监管部门的“灰色地带”,如不尽快遏制其蔓延,将是撕裂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巨大隐患。
  
  背景
  
  调查:“微传销”蔓延迅速
  
  国家对于传统的传销模式不但一直坚持高压打击态势,且由于其状态和形式固化,人们大多也已经清楚认识到其实质危害,传统传销纷纷“转型”。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最新发布的报告,微传销被界定为“以智能手机为工具,以微博、微信、微视、博客、陌陌、QQ、空间及其他微软件等为平台,以电子商务、网上创投、网上股权投资、微信营销、微商、虚拟货币、金融互助、慈善救助、免费旅游等旗号为内容,以微信支付、支付宝、网络银行以及其他支付工具为资金流转工具的传销活动”。报告认为,传销在我国的发展可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传统线下传销、第一代网络传销和第二代网络传销。引起研究团队注意的就是第二代网络传销或叫做新型网络传销。
  
  自2013年以后,“微传销”已经成为国内传销的主要形式,总体至少在80%以上,实际上现在大部分的传销已经成为一种网络传销,监管难度非常大,社会危害也巨大。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这些脱离了实物媒介的更为新型的传销,至今还没有从法律等更为权威的角度获得定性。
  
  观点
  
  专家:监管难度大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网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武长海认为,相比于传统上依靠实物的传销方式,“微传销”活动发起灵活,传播速度快,参与人员隐蔽,资金转移方便,发现和查处难度大,社会危害广,涉案总金额往往更加巨大。他说,像虚拟货币传销、金融互助,这种传销形式是非常非常严重的。仅在网上搜索一下,虚拟货币传销已经达到50万项的消息了。同时,“微传销”监管难度大。这是因为,首先是时空性,它不是在一个地方的,跨地域性的,而且它消失得非常快,一个群可以很快就解散,然后另建一个群,转移到地下,支付方面通过(网络)资金流转,又非常隐蔽很难发现。
  
  武长海认为,更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虚拟货币、金融互助等。这些脱离了实物媒介的更为新型的传销,至今还没有从法律等更为权威的角度获得定性。想要遏制这种新兴的传销方式,需要国家立法机关与多部门联动双管齐下。从立法的角度去修改立法,使新的形式的传销能够适用于传销条例;监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如“微传销”带有金融性,国家工商总局不能确定这到底是不是传销,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银监会应该去监管,但在没有立法的情况下也难以监管。
  
  声音
  
  不能让“微传销”野蛮生长
  
  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参与“微传销”的人员估计已过千万。因为网络微传销较之现实传统传销有一定优势和欺骗性,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打击整治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在经济学层面上,传销以欺骗为直接手段,出售人与人之间的信任资源。参与者一旦发现自己被骗,解脱的方式就是发展下线,骗别人。一个庞大的骗子网络建立起来和无限制发展下去,社会上人与人的信任资源将无限流失,终究会动摇市场经济赖以发展的基础。而在社会学意义上,传销能在短时间内瓦解社会基本单元——家庭,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传销活动参与者多有相同的经历,就是被亲戚朋友以介绍工作为名,骗到外省市,许多人妻离子散,家破人亡。
  
  网络“微传销”与现实传销最大的不同,一是没有空间局限,在沿袭传统传销模式欺亲骗友的同时,更能够通过网络拉拢引诱更多“陌生”网民的参与。二是玩弄新概念,以“金融互助”“慈善”“复利”等方式或名义来掩饰实质性传销,更具欺骗性。其三,微信、支付宝等网络快捷支付的普及应用,也给“微传销”快速运作提供了契机,更会引发众多涉世不深或缺乏辨别能力的网友加入“微传销”,因为网络微传销较之现实传统传销有太多的优势和欺骗性,也给政府相关部门的打击整治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面对严峻的局面,有关部门必须主动出击。与时俱进制定和完善打击“微传销”的法规制度,将微信、QQ等社交或可能成为微传销载体的平台企业纳入连带责任范畴,实行齐抓共管,不给“微传销”留有传播空间和渠道;在整治打击“微传销”的观念和技术上都要有创新意识,既要对“微传销”零容忍和保证精准打击也要避免“误伤”新业态,确保在对“微传销”实施严厉打击的同时,又不会因此给真正互联网企业创新带来任何不利与烦恼。
  
  本期作者晓武朱永华

编辑:余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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